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博物馆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博物馆事业的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博物馆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自愿向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博物馆捐赠。捐赠可以是货币、实物、劳务和服务,其形式包括捐款、捐物、义卖、义展等。
第三条捐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博物馆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捐赠按照自愿、无偿原则,禁止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五条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博物馆受赠的财产,属于国有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第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博物馆进行捐赠。
第二章捐赠和受赠
第七条博物馆通过接受捐赠方式征集藏品的可参照《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博物馆藏品征集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执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自愿无偿向博物馆捐赠实物藏品,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捐赠人向博物馆捐赠的实物藏品应当是本人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
第九条博物馆接受捐赠程序如下:
1.捐赠人向博物馆提出捐赠意愿。
2.藏品征集工作办公室组织不少于3名相应研究方向的专家对拟捐赠藏品进行初步鉴定与审查。
3.对符合收藏条件的捐赠品,博物馆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具体事宜,并代表学校与捐赠人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品所涉及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移问题。
4.博物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为捐赠人办理相关手续。
5 .经过鉴选决定收藏后,将为捐赠藏品的单位和个人颁发捐赠证书或收藏证书。
第十条捐赠财产需要计算价值的,由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博物馆与捐赠人协商确定,必要时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捐赠财产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捐赠人的捐赠财产全部用于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博物馆的建设与发展,并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布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章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对于捐赠藏品,博物馆登记入库,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并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妥善保管、研究利用与陈列展示。
第十三条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博物馆接受捐赠后,应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博物馆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后,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十五条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博物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
第十六条捐赠人有权向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博物馆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济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博物馆均应如实答复。捐赠人对于捐赠的文物有拍照、制作拓本、绘图等要求者,博物馆应全力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博物馆负责解释。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参照学校办法执行。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博物馆
2020年10月20日